诺敏河人民检察
22-08-13 11:13 微博认证: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民法君“典”案例》:业主要安充电桩,物业拒绝出证明?】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小区物业却不配合开具相关证明材料。《民法君“典”案例》第五十集聚焦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被物业阻碍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就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申请,被告出具相关证明既属于履行配合工作的内容范畴,也属于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义务的履行,至于充电设施安装所涉及的电容容量及电缆负载,应由供电企业的勘查结果为准,物业公司不能以质疑而拒绝配合,最终根据民法典第273条、509条和942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来源:人民法院报)(策划:裴夏静 导演/摄像/后期制作:肖旸 编剧:王存辉)http://t.cn/A6Jnf6K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