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刘安琪
22-07-31 15:50 微博认证:头条文章作者

#法考[超话]# [应该有点商业意识]

在破产法中有考点叫做债务人和保证人都破产的,如何进行债权申报?

保证人代为清偿之后,无权就求偿权进行债权申报。因为此时如果再进行求偿权申报,会导致重复申报,加重的债务人的负担,此时影响公平受偿权,所以必须牺牲掉他的求偿权。

许多同学不解,一直追着问,那如果不能向债务人追偿,他不就吃亏了吗?

1. 在破产法的语境之下,所有债权的公平受偿权具有更高的价值,而个别保证人的求偿权虽有价值,但必须给所有债权公平受偿权让位。

2.法律人对于保证的求偿权有过分的执念,总认为这个求偿权有很大价值,然而事实上求偿权价值并不高——债务人自己都失去清偿能力了,不能向债权人还钱,你帮他还了之后向他求偿,他有多少概率有能力向你清偿?

所以求张权在多数情况下,只是心理安慰罢了,没有实质的意义。

更重要是,你在给他提供担保钱要有充分的风险意识:要做好它不能还钱的心理准备,更要做好有求偿权,也拿不到钱的心理准备。
也要明白,极端情况下如果债务人破产了,自己保证也破产,连求偿权都没有。

3.所以,公司提供担保,要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不能法定代表人拍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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