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2-07-24 09:11 微博认证:2024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情感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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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几个劳动法的公报案例
1.本案确定了双重赔偿规则,之前各地操作不一样
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摘要】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5期(总第295期)

2.末位调岗
戴为军诉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总第292期)

3.企业迁址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事由
吴继威诉南京搏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9期(总第287期)

4.劳动合同签订的事实认定
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总第206期)

5.工伤保险的承担主体
伏恒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3期(总第257期)

6.人事主管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
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总第2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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