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刘安琪
22-07-15 15:56 微博认证:头条文章作者

#法考[超话]##一个商经老师的日常答疑#

[问]抽逃出资和法人人格否认否认制度,怎么区分?

[我的回答]

1.形态不同:
(1)抽逃出资:股东出资后,通过各种方式,[将出资转出],损害[公司的利益]

如张某出资50万,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将50万转回自己账户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启动该制度的前提是,公司债权人受损,向公司和股东维权

2.责任不同
(1)抽逃出资:抽逃者向公司返还本息,协助者承担连带责任。
表现为对公司承担责任。

此时,若公司存在外债,且公司没有清偿能力,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者对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原理为债权人的代位权。

(2)法人人格否认
股东和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责任范围不限于股东的出资额。

3.联系~大概是两位同学提出问题的出发点@chen鱼小肉丸 @毛豆儿111111

(1)如果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则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股东随意动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金,以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且不支付资金成本,是常见的财产混同表现形式。

(3)大量财务不规范公司中,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往往同时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综上——抽逃出资叠加其他财产混同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人格混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