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到成华法院青龙法庭开庭,很久之前来过一次,忘记是领上诉状还是判决书,当时来的时候还在附近转悠了很久,找了很久才找到法庭的位置。虽然它并不偏僻,相反比其他派出法庭的周围更加热闹,可我第一次来的时候真的没有注意到它。
今天开庭的这个案件事实非常清楚,所以书记员把庭前核对身份、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的笔录做完,通知法官来开庭,法官估计就来了十分钟迅速拉完整个庭审,然后又去赶另外一个庭,真的非常辛苦。因为原来的审判法官临时有事换成了另外一位法官,本案原来的审判法官名字特别好听—折月,真的非常惊艳和好听。
这个案件涉及保证的问题,《民法典》相比于之前的法律有重大变更:①.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按照一般保证处理;②.对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当事人把一份《承诺函》给我,我一看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即在2021年12月30日前】要求对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最开始是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但是无法送达对方当事人,后面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承担保证责任,赶在保证期限届满前要求对方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会免除保证责任。当时立案完毕后,当事人又忘记缴纳诉讼费,法官不同意补缴,本案按撤诉处理。今年才又开始重新起诉,这个时候就不用那么赶。
ps:保证责任的时效有三,即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任意一个环节的时效届满,保证人都可以免除保证责任,时效问题马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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