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谭sir应诉维权。做出一个大胆的预测,谭谈交通案的结果可能会建立起新著作权法生效后处理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标准,这个标准的影响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这个结果,于你于我,于所有可能有职务作品的打工人都有关。
在聊法律问题前,先聊聊价值观问题。
当一个原本籍籍无名或略有名气的作品,由于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传播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一夜爆红,即侵权行为带给著作权人正收益远大于负收益的时候,如果著作人想追究传播者侵权责任的时候,该如何确定侵权损失?或者说,著作权人真的有实际损失吗?
《谭谈交通》从一个地区电视台上播放的公益普法栏目,摇身一变成为全球华语地区享有一定盛誉的公益普法栏目,除了谭sir个人魅力和节目本身接地气外,最关键的推动力是网友们自发将节目剪辑后上传到互联网上。正是网友们的传播和二创等“侵权行为”才让《谭谈交通》有了今日的名气。没有谭sir个人的努力,没有网友自发的传播,《谭谈交通》此刻也许还在电视台的仓库里吃灰。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著作权法第一条说的明白。“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著作权人全靠侵权行为赏饭吃,“养肥了再杀”的行为真的符合著作权法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目的吗?
说完价值观问题,再聊聊法律问题。谭sir是否有权授权他人使用或自己发布《谭谈交通》的视频,主要取决于谭sir是否是《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以及享有的著作权范围。
在我的认知中,《谭谈交通》作为一档随机抽取违反交通法规的“幸运路人”进行现场访谈的节目,没有提前准备好的剧本,主要依靠的是谭sir作为主持人的临场发挥。如果我对节目的认知没错的话,谭sir不单纯只是个出镜的表演者,而且也是节目的创作者之一。
谭sir录制节目行为是完成电视台和交警队合作的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谭谈交通》可视为职务作品。新著作权法规定了“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谭谈交通》停播于2018年5月4日,在新著作权法生效前,即使认定谭sir是电视台的工作人员,也不能据此认定特殊职务作品,应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所以我认为谭sir是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的。
不过完整是相对的。单位还保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权,以及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的权利。所以保守估计,本次版权人来袭可能影响到的就是这部分在节目播出两年内的被直接或二创后发布到网上的视频作品。
不过上述都是未考虑到谭sir之前是否和电视台签订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的。如果有过约定著作权归属电视台或其他单位,谭sir自己不享有著作权,而电视台又亲自下场的话,诉讼就难以处理了。不过还好,本次主张权利的这家公司不是电视台。其他答主给出了很详细的应对思路。
但愿本次侵权纠纷能有一个真正有利于著作权被发明出来的本意的结果,别让想借着版权制度摘果子的人得逞,也别让真正为创作出好作品而出力出汗的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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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