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律您好,河南银保监会既然明确银行线上渠道被利用,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89条规定:非客户原因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不知道这条规定是否可以作为储户要回存款的法律依据?
答:1.非客户原因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能损失转嫁到客户身上。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十九条 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造成客户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九十条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未经批准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造成客户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客户承担的责任除外。
3.储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村镇银行支付存款。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