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冷知识:大家知道美国废除“鸡奸罪”是在哪一年吗?
2003年。
在2003年之前,两个男子哪怕都是成年人,而且双方都同意,滚床单的话,在爱达荷州,理论上最高可以判终身监禁;在密歇根州,最高可以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直到2003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才判决,成年人之间的同意的性行为,受美国宪法保护。虽然宪法没有明确写这个事儿,但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推断出这个权利。所以从这一天开始,再有哪一个州,哪怕是通过民主投票程序立法,禁止同性行为,这项法律也是无效的。
大家不要理解错了,这不是说同性恋有权利结婚、有权利领养这些“高级”权利,说的仅仅是“两个人你情我愿滚床单不用进监狱”这个权利,是在2003年才实现的。
而且即便这个判决,九个最高法院大法官里,仍然有三个投了反对票。
昨天,有人非常理中客地说,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是在禁止堕胎,只是把“堕胎应不应该禁止”的决定权下放回各州。字面理解确实是这样,但大家都知道,你今天下放回各州,不用明天,今天下午,就有二十个州宣布堕胎是犯罪、帮助堕胎的医生是罪犯。这和禁止堕胎,仅有一层窗户纸之隔。
所以,这个事儿在美国的真正争议点,根本不在于它应该由联邦政府管,还是由州政府管,而是这事儿是不是像滚床单、喝咖啡、坐公交车一样,除非特殊情况,根本就不该由政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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