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于越
22-04-12 11:37 微博认证:律师 教育博主 超话粉丝大咖(法硕超话)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法硕刑法于越[超话]# 【犯罪预备的认定】#乐乐学法硕#
犯罪预备是指意外原因未能实行着手,如果打算教唆犯罪的人意外原因未能实施教唆,不能称为犯罪预备。
例如:惯犯甲欲教唆乙杀人,在前往教唆乙的路上因形迹可疑被警方抓获,甲不能称为犯罪预备。
下列行为没有为犯罪作出实质准备,从国民朴素的感情来判断,都不能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为了杀人在健身房上私教课, 为了跨国走私报了口语课程, 为了绑架他人吃饭喝水睡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