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考点特别绕。
众所周知,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造是: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提示几点:
1. 基本犯不一定都是故意犯罪。
虽然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但作为结果加重犯前提的基本犯,不一定都是故意犯罪。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犯就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基本犯就是交通肇事罪。
2. 对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至少是过失。亦即,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犯的行为时,对加重结果的发生至少具有预见可能性。
【例1】老蔡原本想用木棒对仇人A实施轻微的殴打行为,但实际上使用的是锐利的凶器,进而导致被害人A死亡。本案中,如果老蔡没有认识到自己使用了锐利的凶器,就不能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例2】老蔡故意对仇人A的后背进行轻微的身体冲撞,但A的前面其实一个很陡的下坡,结果导致A翻滚下去被摔死。本案中,如果老蔡没有认识到A的前面是一个下坡时,就不能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3. 如上所述,对加重结果至少应该具有过失,具有预见可能性。这里还需要分情况讨论:
(1)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对加重结果是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例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4. 总之,对结果加重犯可以做如下类型的总结:
(1)对基本犯故意,对加重结果也是故意。例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2)对基本犯故意,对加重结果过失。例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3)对基本犯过失,对加重结果过失。例如,过失致人死亡。
但是,对基本犯过失,对加重结果故意这种情形是不存在的。
#每天早上5点多起床跟老蔡学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