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手会觉得根据《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可以一边让被告人签认罪认罚,一边再无罪辩护,无罪辩护不成功,还能保住认罪认罚后的量刑,真的就没办法破局这种一边养(认罪认罚)备胎,一边孤注一掷(无罪辩护)并行吗。
今天一个案子这种场景现实上演,很遗憾开庭的时候和伙伴并没有觉得根据新规定存在什么法律程序问题,但是出来的时候,一致觉得有点说不上来的问题。
于是找依据,个人不一定对的观点,律师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并行的依据来自第三十五条。同样的破局这种并行也来自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并没有绝对化的表述律师独立无罪辩护的只要被告人还认罪认罚仍然全部有效,字里行间是对被告人还认罪认罚打上了一个问号,这才有真实性自愿性审查的前缀。
所以在律师做无罪辩护时,问一句被告人是否还认罪认罚并不能实质判断被告人真假认罪认罚,问了你现在是否认罪认罚外再追问一句,你是否认可你的律师对你无罪辩护,如果说不认可,律师当然还能继续独立辩护,这种确实无法破局。但是如果说我认罪认罚又认可我律师的无罪辩护,那么基本可以依据这二个问题的矛盾,论述被告人是虚假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不存在了。这时候撤回认罪认罚也并没有破坏律师的独立辩护权,而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真实性根据的庭审情况审查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