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境外势力#:“外国代理人”】
(信息来自网络)美国于1938年通过《外国代理人登记法》。该法要求外国政府、政党及他们在美雇用的游说美政府的人,必须向美司法部登记。
冷战时期,为阻止渗透,防止其他国家、利益集团通过“外国代理人”影响美国国会立法及政府政策的制定,美国于1966年对《外国代理人登记法》进行了修订,将监管对象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受外国直接或间接委托在美国从事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外国代理人登记法》(FARA:http://t.cn/EPWDqlu)是美国出于国家安全考虑的产物。具体而言,该法案通过对“外国代理人”的含义进行界定,规定专门的登记制度,要求其定期披露与外国委托人之间的联系,以及受其经济资助、支持在美国所施行的活动(尤其指政治相关的活动)与财务状况,严格限制其活动,以达到加强监管的目的。
(一)“外国代理人”的概念和范围
FARA第611节详细规定了受FARA约束的“外国代理人”的概念。“外国代理人”主要指外国委托人的代理、代表,或受外国委托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接受外国委托人资助等人士,为外国委托人的利益,在美国境内开展政治活动,或从事担任公共关系顾问或宣传代理、收集或分发捐款或贷款、与美国政府或官员接触等准政治活动。其中,“外国委托人”是与“外国代理人”相对应的概念,主要包括外国政府、外国政党、美国境外的个人(但能证明上述个人为美国公民且在美国有居所的除外)或其他主体(但能证明该主体依照美国法律设立且主营业地在美国的除外),以及根据外国法设立或主营业地在国外的合伙、协会、公司或组织等。此外,上述身份要件并非必须,非上述身份但同意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士同样会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但不受外国主体控制的新闻机构则不属于“外国代理人”。
总体来看,上述条文对“外国代理人”的范围虽有所列举,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模糊空间,给美国司法部门对“外国代理人”的认定设置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二)外国代理人登记要求
FARA第612节详细规定了外国代理人的登记要求。外国代理人必须根据本法案之规定向美国司法部长提交真实、完整的登记申请(registration statement)和补充声明(supplements),但依法被豁免登记者除外。
申请人需在成为外国代理人后的10日内,向司法部长提交登记申请,并以司法部长规定的格式宣誓(oath)。此外,首次提交登记申请后,以每6个月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到期前30日内,申请人需再向司法部长提交补充声明并宣誓。若申请人所从事的业务、员工人员、与外国委托人之间的协议、或从事的活动等发生变更,则申请人须在上述变更发生后10日内书面通知美国司法部长。
在特朗普时期,美议员提议将孔子学院列为外国代理人,切断联邦对开孔院高校的合同和补助。蓬佩奥要求将新华社和中国环球电视网驻美分支登记为“外国代理人”。此外,我留学生、一些华裔科学家被骚扰拘捕,无不与中国背景相关。美使领馆推特账号被标注“中国官方账号”。
澳大利亚“反外国干涉法”也类似,也有类似的“外国代理人”登记要求。 澳大利亚夸张地宣称中国留学生干涉澳内政,为中国讲几句公道话的议员是中国的“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