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可谓乱象丛生。
近千名投资者,买了某管理人发行的基金产品;基金投向底层融资方;底层资产是其向京东享有的应收帐款债权,配以“回购”的增信措施。
产品暴雷,回头一查,问题出来了,所谓的底层资产,也就是应收帐款全是假的,京东的印章是伪造的。毫无疑问是“诈骗”,到底是什么诈骗呢?
控方指控为“合同诈骗”,随之,管理人成了刑事被害人。问题来了:
管理人,投入的财产并非其自有财产,它是否是刑事适格被害人?基金本身,纯属财产集合,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它能否成为刑事被害人?其他类似的案件,又是如何认定的?毫无疑问,融资方明确知晓所骗融资来源于基金背后的投资人,这种情况下,到底是集资诈骗,还是合同诈骗?更为现实的问题,今后执行,追缴的脏款,发还环节是到管理人自有账户,还是基金产品账户,抑或是投资人账户呢?
这些问题的背后,实质上,对于投资者有个更加紧迫、更为现实的问题是:
两个认定思路背后,管理人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刑事涉案财物的范围,又该如何框定?执行追缴,该挖掘到哪一步?管理人即所谓“刑事被害人”占有的财产、要不要列为执行范围?甚至,不得不令人担心的是,单纯合同诈骗的侦查路径,能否客观查明管理人的行为实质,管理人是否存在共犯(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吸)的可能性?案件本身,是否存在遗漏主要嫌疑人或者违法侵权人,遗漏重要犯罪事实的极大风险?
民事案件,准确与否,涉及案外人利益时,案外人尚有较为充分的救济渠道;当前立法的一个悖论是,刑事案件,涉及案外人利益时,难以通过法定的救济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这毫无疑问,对侦查、公诉、审判各方确保案件公平公正提出了更高更为严苛的要求,容不得丝毫的闪失!
以上问题,事关重大,亟需重视! http://t.cn/R2lEp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