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交社保合法吗?】
#试用期# #劳动法常识#
一位粉丝在入职后遇到了下面的情况:
公司安排三个月培训,培训期间未发工资,未交社保。培训结束后签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三年服务期。现在打算辞职,但是公司要求赔偿。公司以上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应该从哪几方面入手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能够获得公司赔偿?
【索小姐答疑】
这里面涉及多个法律事项,来一一拆借。
1、入职培训三个月,就等于到岗工作三个月。不合fa
公司安排的入职培训、技能培训,虽然是培训,但都是视同出勤工作的,需要支付工资,也需要按照劳动法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82条规定,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入职培训的三个月,就属于“用工”了,法律给出的可以不签合同的日期是一个月,也就是说后面两个月都属于违反劳动法82条,需要赔两倍工资。
公司这三个月没给你发工资,也是要补发给你的,上面需赔3+(3-1)*2=7个月工资。
2、入职培训三个月没有交社保,不合fa
劳动法要求员工入职需缴纳社保,没缴纳的,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补缴,但每个城市的补缴政策不同,有的是最多补缴半年,如果当地社保不允许补缴或者补缴上限比公司少交的上限低的话,多的那部分你可以要求公司把钱打给你。
3、公司却因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是有权与员工约定服役期限的。合fa.
劳动法22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这里要注意,一个是公司有权要求服务期限,第二个是违约金成本是“分摊费用”的上限,第三个是违约金要平摊到约定年限中。
具体解释下就是假如公司本次培训花了30000元,10人参加,你的违约金上限就是30000/10=3000;
这3w元也不是随口定的,公司需要提供相应的支出发票作为证明。
假如约定服务期限是3年,那你第一年末离职,需要赔给公司2000元,第二年末离职需要赔给公司1000元,第三年末离职不需赔偿。
总结一下,公司需要给你补缴自开始培训以来的社保,并赔付你7个月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