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牛叉,但不要膨胀!
现代民法,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突出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简言之,既未经法定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私权。
根据某协《章程》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 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某协与会员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若会员自愿根据《章程》或《演出行业演艺人员自律管理办法》让渡权利,从这个角度讲,某协对会员违反从业规范行为进行行业惩戒似乎并无不妥。但问题是,如果惩戒对象并非某协会员,将惩戒行为强加于人便无合法性基础。即使是会员,其违规行为认定程序和惩戒措施适用标准并未明确约定,其任意性的惩戒也涉及侵权。
首先,谁给的权力让你长臂管辖?某协章程明确”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可见并非所有演艺人员都必须入会。一批批被惩戒对象都是会员吗?我看不尽然。既然不是你的会员,凭什么要你管?违法自有法律惩处,失德自有舆论谴责。既无法定授权,又无权利让渡,嘴欠、手欠都是侵权。法治社会可不是谁嘴大谁说了算。
其次,谁给的权力让你不教而诛?“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且不论法不溯及过往,这个《演出行业演艺人员自律管理办法》还够不上法的资格。单从合同关系讲,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无论合同约束人之前品行如何,事后约定无法追责事前行为。即使是法盲,但连这一点基本的道理都不懂吗?按这个逻辑,要不要谴责你家祖宗曾经随地大小便的不道德行为?
第三,谁给的权力让你随性而为?《办法》第四章办事程序中,几乎未提到程序性事项。第十五条:“……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以下自律惩戒措施……”违法还好说,自有法律法规界定。失德依据什么标准评议?怎么一个评议程序?被评议人有什么权利?评议结果由谁来监督审查?四项惩戒措施对应的失德惩戒有没有细化量化的指标?凭什么对甲批评教育对乙行业抵制,能不能合理说明?这个《办法》比我们小区的《业主公约》还粗略,具体操作起来是不是说谁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
第四,最后,谁给的权力让你越俎代庖?惩戒措施中“行业联合抵制”“跨行业联合惩戒”无疑就是给艺人职业判了死刑,已属于职业禁止的性质了。职业禁止只有司法机关有权判令或行政机关有权责令,你一个社会组织哪来的生杀予夺大权?对比一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戒、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向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你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处罚,自己操刀上阵,是典型摆不正自己位置。
在《民法典》施行元年,全民学法的大背景下,某协如此大张旗鼓、有恃无恐地侵犯他人人格权、财产权,是不是在挑衅司法尊严、挑衅国家政权?可以牛叉,但不要膨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