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成立宪法法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我国成立宪法法院是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
——用法律手段解决一切问题(三)
现实生活中之所以有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凌驾法律法规乃至宪法之上的案例,就是因为目前宪法为不可诉法,使宪法有虚化的危险。宪法虚化,将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建立在宪法之上的法律也可能被虚化,最终权大于法的现象将不可避免。行政规范性文件凌驾法律法规乃至宪法之上,既是实际执法者权大于法的特殊表现形式,也是实际执法者权大于法的高级表现形式。由于国家级行政机关处于行政执法的第一线,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很容易使一般群众误以为代表了国家的意志而使权力不受制约,使权大于法得以畅通无阻大行其道。虽然我国实行上位法,但渋宪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很难仅仅通过上位法得到支持,甚至法院连立案都不给你立案。实践证明: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彻底杜绝权大于法的现象,是成立宪法法院,使宪法成为可诉之法,任何单位(包括任何级别的行政机关,包括法院本身)、任何人的违宪行为,都可以直接诉至宪法法院,从而真正实现法治社会法律对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无死角的全覆盖。
无论是实际执法者出于自身利益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宪法法律的关系,还是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之间的层次、先后关系,都有可能因涉及实际执法者的切身利益而遭到曲解或混淆(如税法执法者有可能利用税法执法地位滥用税法解释权与话语权而在执法中把税法摆在其他法律之上),也都必须通过宪法法院来理顺。在宪法法院审理违宪行为的过程中,推动中国法律的完善化、宪法意识的普及化、司法实践的精准化、执政行为的合法化、行政权力的规范化。所以,成立宪法法院不但可以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而且本身就是法治政府必要的组成部分。
建国以来的经验证明,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模式必须包括宪法法院,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的标志,就是成立宪法法院。我国成立宪法法院是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