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法律程序与行政程序
——为什么复杂的行政案件必须走司法程序?
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切走法律程序。合法合规的行政程序也属于法律程序,但法律程序除了合法合规的行政程序,还包括司法程序。完整的法律程序是合法合规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统一。行政程序和完整的法律程序有本质区别。即使合法合规的行政程序其公正性是低层次、小范围、带有直观性、局限性,是相对的;完整的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是高层次、至大无外、没有主观局限性,是绝对的。完整的法律程序不但可以突破合法合规的行政程序的局限性,而且可以纠正不合法不合规的行政程序的错误。不合法不合规的行政程序,主要表现在有罪推定、疑证从有,而司法程序的本质特征,则是无罪推定、疑证从无。所以把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公共事件的问题的解决局限于行政程序框架中,无法得到真正的、最终的、彻底的解决,必须走完法律程序包括司法程序,才能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劳永逸,不留后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