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物料不署编剧名是否侵权#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已于6月1日起施行,为影视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带来法律保障。对于影视创作中最关键的作者之一编剧而言,有关署名权的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回忆九十年代前,老的海报宣传等物料第一个就是编剧,因为编剧是原创。现在不少预告片、海报上主打的一般是导演和主演,编剧的名字却不见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认为:在宣传海报等宣传物料中不给编剧署名,不管是按照旧的著作权法还是按照新的著作权法,署名是编剧应有的权利,不给编剧这个署名,就是侵犯编剧署名权的行为。个人认为,编剧完全可以以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为依据,来行使他的署名权的。
全国人大代表、作家蒋胜男表达观点:现在的编剧在日益被边缘化的过程中,整个的在制作流程中,编剧得不到尊重,编剧的作品得不到尊重,也包括编剧的署名权其实也是人格权的一部分,得不到尊重。剧本是一剧之本,编剧是一度创作,导演、表演是二度创作,一个大的海报下有二度创作没有一度创作,这是相当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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