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报告现侮辱字眼#
近日,江苏南通的房女士在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遇见了让她匪夷所思的事情。其征信报告的职业一栏中,竟然出现了侮辱性极强的字眼。这让房女士不能淡定了。经中国人民银行南通中心支行的协调下才得知,原是与房女士存在借贷关系的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传的该字眼。现该字眼已被晋商金融公司删除。
可以说房女士的前期工作做的已经非常到位了,在跟中国人民银行的沟通下已经删掉了对其侮辱的字眼,那么接下来房女士是否可以对相关责任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呢?周兆成律师告诉你,当然可以。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回到本案中,晋商金融公司故意对房女士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也对房女士造成了损害事实。房女士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晋商金融公司对其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借助这个案子,周兆成律师还要告诉广大网友一个道理。不告不理是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但是他不去起诉或者提请仲裁,那么司法机关是不会主动把侵害他权利的人拉过来进行审判的。因为权利是自己的,你可以选择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可以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当你漠然面对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法律会认定是你自己选择了放弃保护自己的权利。
通过房女士的事情,我们也看到了征信系统的一些不严谨之处,希望以此案为警钟,相关部门行动起来,查缺补漏,尽早完善我国的征信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