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真的来讲一下《2021,夫妻一方避免“被负债”的10个法律要点》。
看看全职太太是怎么被这样合法掐死的。
#小鳄鱼辨析#
快速浏览一下这些建议:
01 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
02 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
03 避免经济上过于依赖配偶方的支持
04 避免在借款前后购置大宗财产,如房屋、高级轿车等
05 尽量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或挂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07 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08 在和对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谁来承担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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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04.05.08其实是非常精准地针对现实中男方基本操作。
我爸他们做生意的那个圈子的标配:
一、让老婆或女儿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高管,同时代为持股
二、让老婆或女儿代为在重大合同签字
三、自己名下不挂任何房产车,要么登记在老婆名下,要么以公司名义购买记在公司账上
四、公司账或者大笔流水走老婆或女儿的卡
这些人哄骗老婆孩子的口径几乎是他爹的像背全国统一试题:
宝宝我们是一家人,我们是亲人,我们的利益是一致的,你只是帮我出个头,看吧钱和公司都交给你管,说明我好爱你么么么,我其实是给你打工的。我们这样做,只是为了避税/为了躲债/为了躲避法院执行。根本不可能有风险。
给老婆女儿买个包,送个车,哄得开心了,就同意了。
大多数情况下,的确是这样的。为了避税或逃税,公安去查封或法院去执行的时候,他可以甩的一干二净,房车钱都是我老婆(或者都是公司的,但公司是我老婆的),跟我没关系。
经济大环境好的时候,赚钱的人多,赔钱的少。这些年就不同了,赚钱的人少,赔钱的多。
之前是以为夫妻两个可以合起伙坑外面,坑债主坑员工骗法院,夫妻同心其利断金。现在更多的是丢车保帅,把老婆推出去。
我在看《血观音》的时候,非常有代入感。
棠夫人在警方没有查到她头上的时候,把钱都打入女儿棠宁的账户;警方查过来的时候,棠宁就是弃子,反正之前所有的脏活都是棠宁出头出面。一刀切断跟棠宁的关系,选择保自己。
当然现实生活中,基本都是男方坑老婆,坑女儿的有,但是远远比坑老婆的少。
选老婆做这个替死鬼,是非常合适的。
大额的现金账户、大宗房产、车、债权、期货交易,如果给外人,害怕肉包子打狗。
为什么不做在父母名下呢?
的确有拿老人的做法,但是不多。因为父母年纪大了,一旦死亡,其他兄弟姐妹就要分遗产,这会非常麻烦;二来毕竟有良心,父母是亲的,真抓了坐牢,也舍不得。而老婆不一样,大不了这个废了换下一个。
为什么不放在子女名下呢?
因为子女未成年的时候,签字、担任职务都有限制。而且子女未来是不可控的,将来长大不听调配,或者与他人结婚,势必增加财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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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回到全职太太这个问题上。
国内目前只有两种全职太太,第一种是普通家庭的无薪水低级育儿保姆,第二种是富贵闲人金丝雀。
无论是哪一种,都不可能拒绝老公提出的“宝宝我把公司送给你”的请求/要求。
中下层的全职太太,疲于家务、育儿,中产还要鸡娃,繁琐碎事消耗时间和精力。
而金丝雀们学的烘焙插花瑜伽潜泳、艺术鉴赏、珠宝设计、收藏都是学怎么做体面的废物,体面是第一要务,即使有学金融法律工商管理也大多是混个炫耀性的文凭,社交用的。
普通小家庭的债务顶多三五百万到顶了,然而真的到了金丝雀级别的,亿级的债务不是任何一朵娇花扛得起的。
所以01.02.04.05.08的建议,不是全职太太所处在那个位置能够拒绝的。给钱的手永远比拿钱的手抬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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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避免经济上过于依赖配偶方的支持
这条真的是一脚踢了全职太太的饭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非举债方家庭开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赖于配偶时,由于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债权人举证,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换句话说,全职太太如果没有经济来源,全部花销靠老公一个人负担的话——
那老公在外面“为家庭生活”的负债,不需要举证,(除非有极特殊情况)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全职太太们是要还债的哦[doge]
这个操作空间非常大。
一方有人脉、社会资源、地位,在职场或者商海浮沉多年,做成“为家庭生活”开支的假账,真的是没有多少难度的。
07 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这条也同理。双方势力悬殊,真想这么搞你,搞就搞了,反正也是没什么后果的[摊手][摊手]
就这样吧。好良言劝不了该死鬼。没有手腕、脑子和杀伐决断,那就去给“爱情”殉葬吧。但是有野心踩着男方往上爬的,就当我放屁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