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有所谓“三大弹性条款”,但是感觉很难站得住脚吧:一方面,法院同意延长诉讼时效无疑有失居中裁判地位;另一方面,尽管法院不得主动释明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南大法学院可能意识不到诉讼时效已过?那么它不提诉讼时效抗辩的可能性大嘛???此外,南大如果愿意赔了被害人家属还用得着起诉嘛[允悲]
虽有所谓“三大弹性条款”,但是感觉很难站得住脚吧:一方面,法院同意延长诉讼时效无疑有失居中裁判地位;另一方面,尽管法院不得主动释明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南大法学院可能意识不到诉讼时效已过?那么它不提诉讼时效抗辩的可能性大嘛???此外,南大如果愿意赔了被害人家属还用得着起诉嘛[允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