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
20-12-26 14:43

[轻罪分流]
我同意周光权教授的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欠债不还罪“这个轻罪,导致债务上的客观归罪,定性为“诈骗罪“重罪。由于没有私营企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公司管理职权罪“,导致实践中找借口错定为“职务侵占罪“、“商业受贿罪“。

正面的例子是,立法设立了“骗取贷款罪“以后,把原来不以占有为目的欺诈性贷款行为,错判为“贷款诈骗罪“,得到了普遍的纠正。

周光权:

一、积极刑法立法观及其所面临的批评

二、轻罪设置过少带来重罪被误用的风险

三、刑法功能主义与增设轻罪

四、结语

http://t.cn/A6qOrBE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