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介入,两个月的律师帮助调查进行的刑事自诉案,转为公安立案的检察公诉案。这是国内少见的刑事程序。京衡律师又办了一件典型案例。最高检察院今天发了公号]
郎某、何某诽谤谷某一案,2020年8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郎某、何某行政拘留九日。10月26日,被害人谷某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12月14日决定立案,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提供协助。
其间,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2020年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将恪守客观公正立场,会同相关司法机关推进该案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http://t.cn/A6qOmRM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