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
20-12-01 16:15

[运用刑法总则“吸收犯理论“辩护成功案例]
11月25日,我们在山东某法院辩护的一个涉黑案,一审宣判。我们在庭上辩护运用刑法理论和刑法总则的“牵连犯、竞合犯、吸收犯“法条原则,为第一被告人辩护,意见被七人大合议庭法官广泛采纳 ,对当前扫黑除恶案件辩护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参考范例。
当前扫黑除恶斗争中,一些地方侦查、起诉中,为了加大打击力度,人为包装罪名 ,把同一个犯罪目的的各个阶段行为,分成三个四个罪名重复定罪 ,导致了定罪量刑的错误,和打击的扩大化。
比如把一个连贯的银行贷款行为,确定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多个重复罪名。把一个连贯的河道采砂行为,确定为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毁坏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四五个罪名 ,进行重复定罪,数罪并罚。可以到二十几年。
当前涉黑辩护,很多律师觉得难以有效履行职能。法院按照既定方针判,很难认真倾听律师的意见。但山东本案辩护四天四夜 ,法院组织了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人大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全体律师的辩护意见,辩护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第一被告的诈骗罪指控均不成立,高利放贷收益没有采信公诉机关全部指控,扣除合理利息和财务损失 ,减少了1700多万。骗取贷款、贷款诈骗和高利转贷罪,采纳了辩护意见,只认定了骗贷一罪,没有认定贷款诈骗和高利转贷。三罪并一罪。敲诈勒索和虚假诉讼,择一重罪,只定了虚假诉讼罪。
律师在刑事辩护当中,往往只重视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辩护,事实证据辩护,而忽略了刑法总则和刑法基础理论的辩护。这个案子则是跳出个罪的法条,从刑法基础理论上,做的一个成功有效的辩护。对当前一个案子十几二十个罪名的涉黑案辩护,很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