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虹桥的公民:建议所有罚没款(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和司法的),都以地区行政单位(国家部委以财政部)的名义开立统一收入帐户。

陈有西
20-12-01 09:15
《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虹桥的公民:建议所有罚没款(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和司法的),都以地区行政单位(国家部委以财政部)的名义开立统一收入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