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人研究所
20-07-05 23:13 微博认证:超话主持人(社会人超话)

【社会人投票第60期】明星应该为自己代言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承担责任吗?
这个投票想问的是,在明星签约代言的那一刻,其所代言的产品或服务本身业务是有全套合法经营手续的,也没有大众已经或应当知晓的违法违规情况。那么如果之后这家公司的业务变成不合法,或者产品与服务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顾客重大损失,明星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简化一下,明星收了一笔代言费,并未参与公司经营也没有成为公司股东。

近日,一款已经造成叫作“爱钱进”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嫌严重违法被立案调查,涉及资金损失可能高达230亿!汪涵与刘国梁都曾为该产品代言,他们的代言对于这个产品的推广应当说是起到了较大作用,同时他们也因此受到了对普通人来说是巨额的代言收入。

在汪涵与刘国梁的微博下面可以看到这样的网友声讨:

“就是因为你代言我们相信你才参与的,现在损失了你一定得承担责任……”。

这样的言论不在少数。

中国广告法规定:“当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能再代言。”

广告法对于涉及药品保健品的明星代言行为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因为这种产品一旦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就会对大众健康产生危害。金融产品虽然不会直接对健康造成损害,但是往往也会让一个家庭多年积累的财富毁于一旦,其危害性可能并不小于一场癌症。

在现实商业中,代言与普通广告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如果要求明星只能给自己使用过的产品或服务做广告的话,很多广告就没法做了。给车辆代言的必须先送一辆车给明星开吗,明星不会开车是不是就不能给车打广告?明星自己不玩游戏是不是也不能给游戏做广告?银行若想请明星代言,是不是只能请已经在本银行开立账户多年并且存款达到一定数额的明星才行……如此类推。但明星及其经纪团队,并没有能力对任何金融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更不可能对金融公司的合法经营情况持续监督。其实没有机构能做到这一点,政府也做不到,能做到也就不会有“暴雷”这个概念了。因此要么直接不允许这类机构请明星打广告,要么有规则的话,相当于就是谁代言的产品出事了就认倒霉承担对应责任。

你觉得哪种规则比较合理呢?您有什么建议吗?

#刘国梁回应爱钱进事件#
#汪涵代言的爱钱进app被立案侦查# http://t.cn/A6y4gz8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