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人投票第57期】你认为法院应当支持带有惩罚性质的高额精神赔偿诉求吗?
2008年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中的肾结石儿童的父亲郭利向雅士利集团索赔300万被雅士利集团以敲诈勒索罪送去坐了5年牢,刑满释放后伸冤多年终被宣告无罪,现在他索赔4000万美元,你会支持郭利吗?
这里简述经过:
出生于1974年的郭利是北京人,原有职业是同声传译,2006年他32岁时的年收入是100多万元。同年他的女儿出生了,他给女儿买的就是当时在CCTV上打广告的雅士利集团出的施恩牌奶粉,这款奶粉三聚氰胺超标132倍,导致2008年毒奶粉事件被报道之后,他带2岁多的女儿去检查,发现双肾已经多处肾结石。本来雅士利集团一分钱也不想赔给他,但是在他的坚持维权之下陪了他40万。(该数额在所有受害者里面属于非常高的,据卫生部通报到2008年12月统计到的受害人有29.6万,他们中的重症一般也只得到了3万元赔偿,大部分只得到了2000块钱,差不多相当于退赔了奶粉钱而已。)因为他曾在一个电视节目里面说不排除继续索赔,雅士利集团开始进行钓鱼,多次联系主动让他多写一些索赔金额和索赔理由,最后他索赔300万元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金额。时任雅士利集团总裁是全国人大代表,以该身份施压,最终导致郭利在雅士利集团总部所在的潮安县被当地法院判刑5年,郭利因为不服判决坐满了5年牢,期间妻子和他离婚也失去了对女儿的抚养权。2014年他出狱后继续伸冤,终于在2017年再审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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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对高额精神赔偿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根据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侵权赔偿数额主要是基于能提供“发票等证据”的成本计算的,即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复印费等等,至于你因为被侵权导致的失去机会与痛苦、为了维权花去的时间精力等,判决里一般会说“其他部分无法认定不予支持”。但如果支持精神赔偿的话,被侵权乙方可以从精神赔偿数额里面得到补偿。
没有高额精神赔偿,就无法有效打击恶意侵权行为:
对于故意的侵权行为,如果故意恶意的赔偿代价只要成本而不是惩罚到加害者痛心的程度话,其实是在鼓励或者放任恶意行为的发生。很多作者的文字或多媒体作品被侵权,打了几年官司赢了判赔几万块钱,自己搭进去的时间价值远远超过这个数额。
高额精神赔偿泛滥,会遏制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
通过观察支持高额精神赔偿的发达国家的实践案例,可以看到并非所有高额赔偿都具有正当性,对于很多非故意甚至不是疏忽大意的侵权,如果一律给予高额赔偿,将导致很多侵权主体直接倒闭,而很多人因为惧怕出现风险被索赔倒闭而不敢从事经营,实质上打击了市场的繁荣。
计划经济的历史遗留:
我国法律实践对精神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支持力度较小的原因有很多,笔者倾向于认为这是计划经济的遗留产物。因为在过去,所有的单位都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最有可能产生大额赔偿责任或者批量赔偿责任的主体都是国有单位,赔偿的资金相当于是从国有资产里面出的。禁止高额赔偿属于对国有财产的一种保护,另外当时工人也都是国家的工人,理论上国家对工人是生老病死都管的,所以出了什么事反正我管着,赔偿数额就差不多就得了,就是这个意思。
最后,雅士利集团2013年被蒙牛收购了,蒙牛现在是中粮集团(央企)的子公司了,所以某种程度上郭利的索赔如果实现,这个钱是从国有资产里面出了,看到这里,你之前的立场是否会产生一点轻微的动摇呢?有的话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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