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人投票第46期】如果一个员工最初是通过严重伪造资料获得职位,若干年后单位发现该事实将他开除,但他在职期间对所在岗位是胜任的,那么请问此时单位可以/应该追回当初发给他的薪酬福利吗?
正常来说,哪怕是犯罪分子,也有获得合法劳动对应的报酬的权利。假设一个逃犯隐瞒身份去工地搬砖,一天该给200块钱,他把该干的活都做好了,施工单位如果以后来发现他是逃犯因此不结剩下的工钱或者要回之前发的工钱,并不合理,因为该人的合法劳动真实创造了价值,他隐瞒身份的错误行为并不能抵消他创造的价值。
现实中的情况比较复杂,薪酬福利的构成多种多样,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股票期权、福利保险甚至房子等。哪些应保留、哪些应作废、哪些应追回值得思考,因此我们设计了这个投票。
这个投票的思路源自最近公布的一个很有意思的判决书,从该判决书的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到公诉人和法官眼里,当事人从因为受到刑事处罚处于该被原单位开除的那一刻之后,他所有的工作创造的价值等于0,因此他之后所领取的全部工资福利都等于原单位的损失,详情可以看这篇文章《分管副院长对法官判决书审核把关未尽责致重大损失,被判玩忽职守罪》http://t.cn/A6A8Shie。
这里也简述一下案情:
1、郝某因为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刑;
2、起诉书里面写明了郝某所在单位,但是审判庭长王法官在写判决书时将郝某职业错抄成了“无业”,对判决书进行审核签字的李副院长也未能发现此错误;
3、正常情况下,判决书会送到被告所在单位,因此郝某本来2012年就应该被单位开除了,但是因为单位没收到判决书不知道,所以他一直工作到了2019年,期间领取了137万元的工资福利。
4、公诉机关认为李副院长对判决书审核签字时未能发现该错误,致使郝某单位损失137万元,构成玩忽职守罪。
5、法院认为李某确实犯了玩忽职守罪,但是郝某单位损失137万的事情他只是原因之一,因此判断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该案也许从侧面说明郝某所在单位存在严重吃空饷问题,有一种不工作就能领工资的资格,所以骗取这个资格让单位损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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