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两鱼片
19-12-06 16:43

今天听了周赟老师的讲座,老师的观点很有趣。他认为法官的“脑洞、人品和经验”的三个特质非常重要。周赟老师认为司法过程中的“事实”是“主观的”,“事实即猜测”,案件事实的认定其实是办案人员整合案件的片段+回构得出的事实。作为案件事实的小前提充充盈着偶然性和主观性,本质上都是办案人员关于事实的想象,因此对于案件的无限可能,法官要永远保持“敬畏心”。这是对于事实审部分法官的“无限脑洞”,对于“法律审”中,法官也不应当机械地适用法律,褒有对法律justice的追求。
其实我觉得法官也是“夹心饼干“,也不仅仅靠法官就能解决的问题。在现实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甚微,一方面详尽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层出不穷,尤其是刑法方面,事无巨细将各种数额明确化、行为类型化,使得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会去找寻本案“个性”而是寻求类型化处理。另一方面,司法改革文件都是提出要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在法官终身责任制情形下,机械用“法”似乎也成为法官规避自身风险的选择,当面临质疑、面临诘难时,法官知道“依法”总归是不会出错的,甚至可以理直气壮:“我在依法办案,你看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那在这样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法官该何去何从呢?法官也很难难难难…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