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行政违法侵权
一审二审法官徇私枉法,检察,纪委等行政机关互推卸权力
衡南县公安局行政工作人员,1998年2月利用职权,有意制造一宗冤案,使受害当事人不能以合法的身份就业造成巨大的损害损失。
受害当事人2017年去木垒打工,到处公安查询监视,11月回湘,当地派出所通知去所,把事情交特清楚,当事人问没违法交什么呢?最后派出所副所长也没讲原因,只讲公安内部是保密的,去户口所在地吧,一切你就清楚了。当事人回想在木垒时,公安机关的查询,感觉必定有案件在身,回户口所在地衡阳公安局,依法要求查清案由无果。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后,调取的材料确有案底,并由衡南公安登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衡阳局有领导证明,此案与当事人无关。依法要求当事人找行政主体单位。
当事人拿到衡阳局调取材料到衡南县公安局,信访室不认可,无法进入法制大队。跑了几次后,信访同意进入办公楼,找到法制大队办公室,左姓大队长,说时间长,你违法记不清楚了来威胁当事人。不受理案件,现在很忙。你回去把97年至98年2月份所工作地及证人证据拿来。过两天又跑去衡南局,左姓大队的态度有所转变,但在推卸责任。解释说,98年自己还没参加工作,部门领导是几代,经办人退休,现年75岁,现我也是代理等等,要求去找其他领导。当事人在办公楼找到一位刘姓领导,看了资料并电话联系相关部门,要求近快消除当事人不良影响,依法作出赔偿。告诉当事人看守所王姓电话,资询消除不良影响的经办人。等了一星期,左大队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局来交谈,到局后,局里做个形式交流,谈的都是不管他们的事,经局领导同意,都是在帮你的忙消除影响,对你就业及儿女升学考政参军不受影响。赔偿不谈,看你从发现对自己的不良影响后跑了几个月无数次的费用,给你8千元补偿,还是我们几个自作主张,你同意,我们请示领导。当事人没有同意,他们几个就以多得不如小得,公安机关就是违法也是公安机关的权力,何况还没有公民告公安机关违法,作出赔偿及补偿的先例。局里部分干警意见,你如再上访,抓你关几个月再说,你本来是遵纪守法公民也变成违法公民,是自己造成等语言威胁当事人。你再不同意,你就去法院起诉我局,就是判给你再多,也要拖死你。
受害当事人依法起诉和上诉衡南公安局
衡南人民法院行政庭长贺仁元裁判衡南公安局行政违法。原告(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贺仁元认为,原告的资料不真实,是复印的,登录日期2016年2月而不是1998年2月,认为衡南公安局没有完全限制死当事人,还可以自生自灭,省内来去自由,作出裁判共计4万多的赔偿。受害当事人不服,上诉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代立华认为一审使用法律错误,当事人的损失之是在诉讼时误工41天,依据法律三十三条作出赔偿,计算以长沙市上一年驾驶员职业的平均计算,上诉人当庭与在一审时一样提供了三部法律文书作辨解。代立华与一审法官贺仁元是同样认为法律文书不能作为依据。终判衡南公安赔偿5万多。一审法官贺仁元说,即没依法,你上诉追责任,大不了党内处分或老子不干。二牢法官代立华说,能给你41天,本人是费了不小的心血为你曾取的,不服你可申诉到高院再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受害当事人不服申诉到省高院,接访室法官接收材料立案。当时谈了一审二审没依法作出赔偿,我高院无法完全依法改判,如完全依法改判了,以后一,二审大小案件都推到高院,终判结果文书下来可能是驳回申请.但你还可以申请衡阳市检察机关法律援助抗诉。
接到高院驳回申诉文书,当事人到衡阳市检察院申请法律援助抗诉,信访接特室工作人员(女)看下材料就说三审法官都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无权,再一个,检察机关支持刑事案件援助不支持行政诉讼援助支开当事人到市信访中心,市纪委,市监督,市人大,市政法委等行政机关。当事人按她提供的行政机关都访到,都是在相互推卸管理权力。谁知道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是在有意拖当事人的申请权利时间。过期时间,他们不作解释,只是你无权申请。又讲要么能拿出当时的手机拍照,电话和当时在接访室的证人或有公证处的证据,放宽给你受理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