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法者尹小律
19-11-08 21:19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微博新知博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精神病患者犯罪该不该担责#
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该担责,但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有待商榷。

首先,各国刑法为什么普遍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张明楷教授在《刑法格言的展开》中的论述:
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质的要求是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精神错乱者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也不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因而不能实施任何行为。此外,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罪过)也有密切关系,没有辨认控制能力一般不可能产生故意与过失。所以,精神错乱者没有意识,因而没有罪过,没有责任;责任是成立犯罪的要件,没有责任就不受刑罚处罚。

简而言之,精神病患者因其丧失意识,不能产生主观故意与过失,不存在过错;而刑罚作为一种最为严厉、可能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生命的惩罚措施,不能惩罚没有过错的人。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精神病人免责的规定,需要进行医学和法学双重认定:医学判断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种类和程度,司法判断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这本是一种二重判断,但由于实践中的做法,几乎是由鉴定机构同时完成了医学和法学的判断,法院直接采信鉴定结论,由此造成了精神病免责的滥用。

因此,实践中还是应当回归到《刑法》规定的双重判断模式,如此势必能减少犯罪人利用精神病鉴定脱罪的情况。

最后,对于间歇性精神病的免责问题,我持谨慎态度。即使有证人指证犯罪嫌疑人与正常人无异,也可说自己是间歇性精神病,平时虽然正常,但恰好在犯罪时处于发病期,没有责任能力。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刑事诉讼中,这也大大增加了追诉方证明其行为具有可罚性的难度。

我认为这才是目前利用精神病脱罪的重灾区,也是精神病免责被老百姓所诟病的根源所在。@微博法律 http://t.cn/AiBrqG8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