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19-04-28 13:46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老蔡刑法答疑的一些心得#
问: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三种:(1)对象错误;(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3)因果关系的错误。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有两种,即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为何没有因果关系的错误?
答:因果关系的错误分为三种情形,即:(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2)事前故意,即结果的推后实现;(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因果关系的错误其实解决的是“结果虽发生,但发生的过程和行为人预想的不一样”的问题,换言之,因果关系的错误中的“果”,依然是行为人最初想追求的那个结果,只不过该结果发生的过程和行为人预想的不一样而已。
可见,在因果关系的错误这里,最初认识到的事实与最终发生的事实是同一个,系同一种法益,只能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最初认识到的事实与最终发生的事实属于不同种法益。故因果关系的错误只能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包含因果关系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