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时的“汉人”和“南人”概念完全不是民族概念,而是粗糙的地域概念。
所谓“四等人”制度不见于明朝人编著的《元史》,四等人确切的说叫四类人。
蒙古灭西夏灭金灭大理灭南宋,建立元朝后,将国人分为四类:一类蒙古人,二类色目人;三类汉人,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人、女真人、契丹人、渤海人、高丽人,以及四川、云南两省人;四类南人,又称蛮子,指原属南宋境内的南方汉族人以及少族。
元朝政府并没为四类人的划分颁布过专门的法令,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规定中。四类人在政治和法律上有不平等待遇。
这是按征服国家及地区的顺序来划分不同待遇,并非简单按种族。“色目人”第二类是最早征服的中西亚各族人;后面灭金,“汉人”第三类指中原人、金国人,包括金国的汉族人、女真人、契丹人等;最后灭宋,“南人”第四类指南宋各族人。
由于没有正面规定,对某些数量较小的人群,有时政府也搞不清应该把他们归入哪一等。
元朝中期有一个女真人的案子,从地方官府到中央有关部门,都不知道他应该算色目人,还是算汉人。经过一番查找文件后,才确定女真人属于汉人。
高丽人和汉族人在文化上类似,元朝政府把他们划入汉人,高丽人很不满,认为自己怎么也应该算色目人,但元朝并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