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7-03 18:13 微博认证:超话粉丝大咖(杨博文YBW超话)

致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所[沪创昱合函字260703-05A-5号]律师函,经阅,函中所引用的所谓“我方言论”与事实严重不符,本人从未作出该等表述。

请贵所在七日内提供该言论的原始出处及完整证据链。逾期未能提供,视为贵所未经审慎核查即出具法律意见,本人将保留向律师协会投诉及追究委托人诽谤责任的一切权利。

抄送:@左奇函丨刺猬岛乐队总部 (请贵所及委托人自行核对信息来源,谨慎行事!)
#小蔡同学回应律师函#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