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7-03 15:42 微博认证:《人民法院报》微博

【“脯肉有毒”,古人如何处理?】《史记》云:“王者以民人为天,而民人以食为天”。古往今来,中国人对食品安全问题始终保持高度关注。尤其是在长期的法制建设和治理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许多经验和智慧。比如,早在千年以前,在具有普遍规范效力的儒家经典文献——《礼记》中,就规定了“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先民对食品问题的最朴素的安全意识,也代表了传统中国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法制经验。后世诸朝,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了食品安全检查检验机制,有效保障了民众“舌尖上的安全”,并发展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最常见的日常消费品之一——“肉”为例,自汉代以后,历代法律中都对销售和使用有毒“脯肉”(泛指各种肉食)的问题予以专门规定。而且,整体来看,由汉至唐,再到明清,呈现出了一条将销售和使用有毒“脯肉”的行为,从比照财产犯罪处置到侧重为人身犯罪处置的,逐渐科学化、合理化和系统化的发展轨迹。在这一过程中,汉唐两代的食品安全法制最具代表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 杨金权)http://t.cn/AXoI2oq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