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7-03 14:29 微博认证:《人民法院报》微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介绍人的主从犯地位认定】在当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链条中,“介绍人”作为连接上下游犯罪、促成非法利益闭环的关键节点,其法律定位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公平性。司法实务中,介绍人的地位认定仍存在争议,同类型的居间介绍行为,有的被认定为主犯,有的被认定为从犯,有的则因“不宜区分”而未予认定。一方面,介绍人往往游离于核心“开票”行为之外,表现出显著的辅助性;另一方面,部分介绍人通过控制资金回流、筛选开票对象等方式,实质上支配了犯罪的进程。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对当前实务中的争议问题进行适法分析,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作者:徐光华 张耀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广东省法学会)http://t.cn/AXofDS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