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学法律#赵自轩《基于功能主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排他性判断标准》选读【载#东方法学# 2026年第3期(总第111期)】
科学的判断标准是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基本前提,作为制度性事实,网络虚拟财产与有体物存在本质区别,基于有体物特征的判断标准难以用来准确识别网络虚拟财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判断应采取功能主义排他性标准,并采用两个阶段依次鉴别:第一阶段,基于功能对齐的方法,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将依法属于数字财产的网络事物排除在外,防止网络虚拟财产与数字财产混淆;第二阶段,依据构成网络事物的网络技术、网络协议、法律法规等因素,对网络事物的排他性作出判断。只有依法能够被排他性利用的网络事物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违法取得的网络事物应被视为违法数据,不具有现实资产连接功能的非同质化代币应被视为特殊数据。@中国法学会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