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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头条文章:《法院判例:拒开发票抗辩付款,法院认定属附随义务,败诉方承担全责》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具发票的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履行该附随义务为由,对抗其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尤其当发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无力付款时,承包人为避免税负损失而暂不开票,属于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发包人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http://t.cn/AXowkz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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