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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超话]#郭某龙等非法侵入住宅案 ——非法侵入住宅治安违法行为与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的界分 

关键词 刑事 非法侵入住宅罪 邻里纠纷 情节显著轻微 社会危害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龙、邵某一家与胡某甲、段某坪一家系重庆两江新区某 小区上下楼邻居。2018年5月3日19时许,两家因胡某甲家宠物狗吠叫发 生争吵,并相互使用挑衅性语言,引发双方情绪激动。郭某龙进入胡某 甲住宅,造成矛盾升级,继而郭某龙、邵某、陈某梅与胡某甲、段某坪 、胡某乙在胡某甲家屋内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受伤。后郭某龙、邵 某、陈某梅退出该住宅,在门口继续与胡某甲一家争吵,直到民警到达 。经鉴定,胡某甲、胡某乙、段某坪、郭某龙、邵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9年8月26日,胡某甲向公安机关控告郭某龙一家非法侵入住宅,公 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于同年9月9日决定不予立案 。胡某甲以被告人郭某龙、邵某、陈某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重庆 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渝0112刑初 4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某龙、邵某、陈某梅无罪。宣判后,自诉人胡 某甲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 (2020)渝01刑终7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郭某龙等人因邻里纠纷短时间非法进入 他人住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 无权或无理进入他人住宅而强行闯入,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仍拒不 退出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可能构成违法或犯罪。判 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关键在于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评判该行为是否达到应予刑事处罚的社会危害程度 。在具体判断时,应当综合考察侵入他人住宅的原因、侵入住宅的方式 (是否使用暴力等)、持续时间、侵入人与被侵入者的关系、主观目的 、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因邻里纠纷 引发,未采取携带凶器、暴力手段等方式侵入,且侵入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的,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龙虽有非法侵入胡某甲住宅的行为,但系因胡 某甲家宠物狗吠叫、双方处理邻里纠纷不当引发。被告人未采取踹门、 撬锁等暴力手段侵入住宅,且侵入的时间短,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存在 泄愤、报复、实施其他犯罪的目的,主观恶性不深,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判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应 当综合考察侵入他人住宅的原因、侵入住宅的方式(是否使用踹门、撬 锁等暴力)、持续时间、侵入者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报复、泄愤或实 施其他犯罪)和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于因邻里纠纷引发,未采取携带 凶器、暴力手段等方式侵入,且侵入时间较短,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第2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 一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刑初479号刑事判决 (2020年10月19日)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刑终735号刑事裁定 (2020年12月15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刑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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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