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6-26 12:31 微博认证:读物博主

从柏拉图《理想国》到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法律都是“城邦政治”的附庸,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主体正是城邦公民。到了近代,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更是直白——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是政治权力为保障安全、财产而制定的“游戏规则”。法就是政治的具象化工具。19世纪后,随着法学成为独立学科,以奥斯丁、凯尔森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主张“法律是什么”与“法律应当是什么”严格分离,试图将法律抽离为逻辑自洽的规范体系。但这一企图恰恰反证了政治的“幽灵”挥之不去——因为宪法和基本权利的界定,本身是政治博弈的终极结果。20世纪后,现实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学(如昂格尔)戳破了“价值中立”的幻象。他们指出: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不可避免地进行政治性价值选择。即便如德沃金强调“原则”,这些“原则”也源自社群的政治道德。更为关键的是,宪法约束公权力,本身就是一种最高级的政治安排。法律的制定、解释和执行,无法脱离权力结构和社会资源分配。任何法律争议,最终都绕不开“谁的利益优先”这一政治核心问题。永远戴着政治的镣铐跳舞,就是法律的宿命。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