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6-26 12:16 微博认证:头像本人

同样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双方当事人都是张兰和我,都是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纠纷。

但如果我们原被告的位置互换,以张兰对我严重千倍万倍的侵权伤害。
比如,法院判我赔张兰精神抚慰金10000元,侵权依据是我用一个2000粉丝的账号,发布了5条转发总量为40次的短视频,加上11条评论。

但是,张兰却用800多万粉丝的账号,直播在线2万人的直播,造谣,诽谤,恐吓,威胁。泄露我个人信息。
而且,用了四大平台6个账号,时间持续长达两年。
还有组织的分工合作。

法官该怎么判?

我一直很好奇。

有没网友同样好奇,这个社会实验?

可以一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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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