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看到的第三宗,大公司告小店家的商标侵权的案子。以前有,但不会这么高频,现在好像进入了这类诉讼的高发时期。
这次是全国连锁的锦江之星告了一家在湖南长沙的名字叫紫薇锦江酒店,仅有十余间客房、普通房定价六七十元,电竞房一百出头,都是一家人在打理。
锦江之星两个诉求:
1、立刻把店名里 “锦江” 两个字全部删掉,以后不准再用;
2、赔偿 12 万元。
紫薇锦江的店主谭先生主动联系对方律师,说自己马上改名字,希望不用赔钱。
但对方律师明确表态:改名是必须的,之前侵权产生的赔偿一分不能少。
后续协商和解,锦江之星把赔偿降到6000元,但要求谭先生删掉网上吐槽这件事的视频。
我能理解各位看到这里的心情,想锄强扶弱一把。我们先看锦江之星为何那么势?查了一下。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申请了43类住宿「锦江之星」商标及43 类酒店纯文字「锦江」二字;
也就是说,早在十几年前,锦江集团就单独垄断了酒店行业里 “锦江” 两个字的全国使用权。
长沙的紫薇锦江酒店,没有注册紫薇锦江这个商标,他们也应该注册不了,因为和锦江构成混同。而他们开业的时间也就是工商登记的时间也比大公司的锦江商标注册时间要晚的。所以这个官司输的可能性很大。
您会问,紫薇锦江比锦江多两个字,和锦江之星也有两个字不同,这样也有构成侵权吗?
法院会很大可能认定侵权,因为《商标法》等规定,判定近似侵权不要求完整一模一样,只看三点:
1.服务或产品是否完全相同。
这里锦江之星、紫薇锦江全都是酒店、短期住宿,属于43类同一服务,赛道完全重合。
2.核心识别文字是否完整包含他人的注册商标
锦江集团单独持有 43 类纯文字商标「锦江」,这两个字是品牌最有辨识度的核心词;
小店的 “紫薇锦江” 里,完整保留、突出使用了「锦江」,前缀 “紫薇” 只是附加修饰词,起不到区分品牌的作用。
3.普通顾客是否会产生混淆,误认
普通人出门订酒店,只会抓关键词 “锦江”,看到 “紫薇锦江”,很可能一反应:这是锦江之星旗下分店、加盟店;不会仔细分辨前面多了 “紫薇”、或后面少了 “之星”。
法律判断混淆,站在普通消费者粗略留意的角度,不是拿放大镜逐字对比差异。
还提醒一句,工商登记不能对抗商标注册,
工商登记与商标注册分属两套独立的行政审查体系,工商部门仅核查本地同行业字号,并不检索全国范围内的商标数据库。
营业执照的合法登记,仅代表你的企业名称在当地获得了准入资格,但这绝不能成为对抗他人全国性商标专用权的合法理由。
当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在先注册的知名商标发生冲突,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市场混淆时,司法裁判会优先保护在先的商标权利。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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