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遭拒后发表不实评论被判担责# 法院:侵害商家名誉权,赔偿600元】2024年12月、2025年1月,陈某先后两次在李某经营的线上服装店购买同款皮草外套后,分别以“不想要了”和“衣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货。李某检查出防盗扣等处有问题后均拒收。陈某随后在评价中写道,衣服存在质量问题,退货后商家不给退款,“污蔑人说不是自己的衣服”,并称“原来这家惯犯了!好几个姐妹都遭遇了!”“XX平台上已经多个姐妹被这样坑骗了”。此外,陈某还在购物平台某频道上发布“质感超差”“漏皮很差”等内容。
李某认为,陈某发布的相关评价属于恶意差评,导致店铺名誉受损、评分下降、订单减少,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名誉权损失1万元及法律咨询费600元。陈某则辩称,相关评论都是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并未虚构事实。此外,陈某认为,其评价与李某主张的经营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对商品享有评价权,商家对消费者基于真实个人体验发表的差评负有一定容忍义务。“质感超差”“到处漏皮”等表述,是陈某个人对服装质量作出的主观评价,虽带有“姐妹们快跑”等情绪性表达,但尚未出现侮辱性、贬损性表述。但是,陈某在评论中将个人感受扩大为群体性事件,如“原来这家惯犯了!好几个姐妹都遭遇了!”等,且未能举证,其夸大不实表述存在误导性、扩大了负面评价的影响;“惯犯”“坑骗”等词汇带有一定人格贬损性,扩大了负面评价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家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考量陈某评论内容、过错等,法院最终判定,陈某赔偿李某600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2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天平阳光客户端 记者:平钰骁 通讯员:徐鑫 实习生:金佳骏) http://t.cn/AXSJC6T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