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可以追加。
理由:镇政府不属于甲、乙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不能被追加为共同被告。但本案处理结果与镇政府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可以将镇政府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
2.答:不构成。
理由:其一,城市蓝线划定不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风险程度也没有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城市蓝线划定后,相应建设方案根据政策性文件具体要求面临相应的调整,该调整变化属于可预见的合理范围。其二,城市蓝线划定不会导致当事人无法履约。A协议确定的大部分经营区域并不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对于该部分仍可以继续进行开发建设。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的经营区域,当事人可在履行相应行政审批手续后、符合政策文件的具体要求时继续进行开发活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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