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留60万遗产独生女仅分得15万##律师说法# 法院的判决合法,也合情合理。
1. 女儿的误区就在于以为“身份”能搞定一切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有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在这个案子里,男子去世时父母大概已经不在了,妻子也早离婚了,所以女儿确实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可能认为:“我是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财产全都是我的。”
这个想法只看中了“血缘身份”,却忽略了继承法中一个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2. 有种特例,非继承人也能分遗产
《民法典》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所以,就算在法律上没有继承权,但只要生前对死者照顾得多、付出了心血,就可以分到一部分遗产。
在这个案子里,男子晚年患脑梗、糖尿病长达十多年,住院陪护、日常照料、甚至死后的丧葬事宜,全是他三个兄弟姐妹轮流照顾。所以尽了较多的扶养/照顾义务。而女儿多年没管过父亲,既没出钱也没出力。如果这时候还让女儿把遗产全拿走,对真正付出的人太不公平了。
3. 那为什么是各分四分之一?
法律规定对尽了照顾义务的非继承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这个“适当”怎么界定?
其实法律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是百分之几。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叔姑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
在这个案子里,三个叔姑照顾了十几年,这不是偶尔的探望,而是承担了本该由女儿承担的赡养重担。法院判决四个平分(各四分之一),说明法院认可了叔姑付出的心血和代价是非常巨大的。
不过这里有一个关键点:假如说男子生前立了遗嘱,明确说“我的60万全部留给女儿”,那叔姑通常就分不到这笔钱了,除非女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叔姑作为缺乏劳动能力又依靠男子生活的人需要保留份额,但这属于更复杂的情况,这个案子应该不涉及。
正因为男子生前没有立遗嘱,就会把“谁实际尽了义务”作为分配财产的重要依据。
叔姑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他们在兄弟最困难的时候伸出了援手,法律通过分给遗产,也是鼓励这种互助互爱的优良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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