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某(18岁,完全刑责人,主施暴者)
1. 第一次殴打他人
因感情纠纷在小区电梯口抱摔、殴打17岁未成年人小雷;事后微信辱骂逝者(小雷已故母亲),公然侮辱他人。
2. 报复性二次恶性施暴(核心重罪情节)
得知受害人报警后,蓄意报复,邀约24岁张某冒充民警,以补充笔录为借口诱骗未成年受害者出门;纠集多人在小区公开围殴,逼迫受害人下跪、当众羞辱,全程拍摄施暴视频;造成小雷轻型颅脑损伤、眼外伤、鼻骨骨折。
3. 教唆、指使他人冒充人民警察,结伙伤害未成年人、打击报复报案人。
应当给予的处分(分治安、刑事两层)
1)治安违法层面(现有处置明显偏轻)
• 殴打、结伙伤害未成年人、打击报复报案人、公然侮辱他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加重情节:10-15日拘留,并处1000-2000元罚款。
• 教唆他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据第51条,应从重合并处罚。
原处置仅行政拘留12日,未合并侮辱、教唆冒充军警、结伙殴打未成年人多项加重情节,裁量过轻。
2)刑事犯罪层面(大概率应刑事立案)
鼻骨骨折+轻型颅脑损伤,伤情鉴定达到轻伤二级标准,同时叠加多重恶劣情节,构成故意伤害罪:
发布于 云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