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6-15 11:44 微博认证:资深汽车达人 汽车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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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万春雷忍无可忍情况下向东坡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申请书,这是继万春雷明确告知并要求东坡区人民法院必须给予原告立案审查裁决决定书后仍未被依法响应后,万春雷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东坡区人民法院故意恶意违背法定要求拒不立案且拒不向当事人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决书开展人民检察院层面的立案监督。东坡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司法审判机构,知法犯法,刻意拖延增加当事人诉累并区别对待诉讼当事人,非法剥夺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力,非法阻断当事人上诉权诉讼权力,致使相关非法侵权侵害问题矛盾解决无法在司法救济层面得以正常开展,严重侵害了诉讼当事人享有公平诉讼权的合法权益。东坡区人民法院办事流程图画得再好,都抵不上现实立案审判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开展工作的现实需求!同时请求@眉山中院 对下级法院的司法工作存在的严重非法情形予以督导纠错。

《行政诉讼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万春雷,男,身份证号码:511122197808281690,联系电话:15050122963,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登州路95号
被申请人
1.东坡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杭州中路173号 院办公电话‌:‌028-38107886
2.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胡徐,职务:局长,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街71-16号,联系电话:028-38195951、38110126
3.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含下属眉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定代表人:邓建军,职务:局长,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眉州大道东二段5号,联系电话:028-38168900、38195395
监督请求
依法对申请人诉眉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证行政诉讼一案(立案申请提交时间:2025年12月23日)、诉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证行政诉讼一案(立案申请提交时间:2025年12月23日)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依法认定被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就上述两案存在立案审查超期、拒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的程序违法行为,督促其纠正违法立案行为,依法对申请人的起诉作出是否立案的书面裁定,保障申请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起诉基本情况及提交材料过程

2025年12月23日,申请人就两起行政纠纷同时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诉材料:

万春雷诉眉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证行政诉讼案,起诉材料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寄送,运单编号为:1210954944108,东坡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签收;

万春雷诉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证行政诉讼案,起诉材料与上述案件一并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寄送,运单编号同上述1210954944108,东坡区人民法院当日签收。

因东坡区人民法院超出法定审查期限未就两案出具任何立案或不予立案文书,仅仅向申请人出具了告知书两份,申请人于2026年2月9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其提交立案异议申请书,要求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就两案作出处理,该邮件运单编号:1210954949008,东坡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签收。

二、东坡区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已查证属实

截至申请人向贵院提交本监督申请之日(2026年6月15日),距离申请人提交立案申请已经超过近六个月,距离申请人提交立案异议申请书也已超过四个月,东坡区人民法院存在两项明确的程序违法行为:

立案审查严重超期,违反法定审查期限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请人的起诉材料自2025年12月23日送达,法院至今未作出任何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远超法定7日的审查期限,程序严重违法。

拒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明确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交立案异议申请后,东坡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会就申请人的立案异议作出裁定,也不会向申请人出具两案的不予受理书面裁定书,该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的明确规定,直接剥夺了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法定救济权利,严重侵害申请人的诉权。

三、申请监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同时依据检察监督规则,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法院立案违法行为开展监督,督促法院纠正违法履职行为。

综上,申请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东坡区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予处理,且拒不出具书面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申请人的合法诉讼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立案监督,恳请贵院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审查,督促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限期对申请人的两起起诉作出书面裁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程序公正。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亲笔签名):

附:

申请人身份证
原起诉材料
EMS邮寄底单及签收凭证2份(1210954944108、1210954949008)
立案异议申请书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