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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头记》之著作权——不能“一个萝卜两头切”

[耶]
《石头记》之著作权,不能“一个萝卜两头切”:

一、作者自云”之作者,因“真事隐”,而自称“待在下将此来历注明”之“在下,是放弃自己的著作权。

二、自称“在下者,用“假语村言”,写石头撰《石头记》,是送著作权。因为石头撰《石头记》,石头不能没有著作权。

三、自称“在下”者,写空空道人从石头上抄回《石头记》,是为石头撰《石头记》做广告,空空道人不需要著作权。

四、自称“在下”者,写孔梅溪题曰;写吴玉峰题曰,是为石头撰《石头记》做广告,孔梅溪、吴玉峰不需要著作权,

五、自称“在下”者,写“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是为石头撰《石头记》做广告,曹雪芹不需要著作权。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