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内暴力使人致死,这样的案件在中国往往不了了之,其原因在:司法施行的初衷是社会稳定,作为施害者的家属往往也是受害人的家属,法律的原则是侵权代偿机制,而在中国,人的性命是不可以价格衡量的,因此只有给家属的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等方式去计算,那么这些也就有了议价空间。
中国的法律目前讲究的是:关起家门来给你们内部调解的机会,那么审判就可有弹性,所以很多家暴致死案件只要家属签了调解书,那么刑事上就可按死刑转无期、减刑等,这样无可厚非,这是合理的,一旦家暴全部以极刑判处,定然会出现铤而走险的家暴分子:既然重罪难逃,那就恶念到底。
这也是为什么“贩卖人口”也不会轻易判处死刑的原因,要从立法上给受害人“生”的机会。
但是,施害者因此得了便宜还能卖乖,甚至获利,这非常欧美。
如果施害者只要比受害人活的久,就能借题过上风光的人生,获得优厚的福利,这太胡闹了,我不是指这部电影,我是指《古惑仔》《跛豪》《华尔街之狼》这种美化犯罪者或污名化受害者、以“人性复杂”“突破规则”为滤镜掩盖侵权者的犯罪事实叙事,也是对司法的消解,把杀人者塑造为浪漫英雄,是《兰博》,把施暴者塑造为受害者,是《joker》是《出租车司机》《天生杀人狂》,这样的电影会给未成年人树立错误的价值观,会出现模仿者,历史上也确实发生过。
要知道欧美跟97之前的香港电影都有分级制度,默认价值观复杂甚至非正向的电影不会让未成年人看到,但中国大陆一直都不是。
#监狱来的妈妈# 单纯剧本传达的价值观没有问题,如果是虚构剧本或者尊重事件事实,也都没毛病,但如果是通过扭曲司法细节与结论会带来对司法公正性的消解。
那就有问题。
中国司法小心翼翼塑造的“家暴案件制裁应以给后续案件受害人争取生的希望”原则,或许会从这个电影开始演变成“家庭暴力事件中通过暴力杀死另一方优先活下来的那一方还可能获得社会认同与奖励”。
在我看来这是违反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可能行为,是值得警惕的。
个人认为:不太好。
如果这是应当被倡导的,那么《无辜反转黄某芬》(《我不是“老赖”》)我希望有人来拍,也来个院线,那么给黄某芬的票房收入,请用来作执行款。
#监狱来的妈妈逝者家属可起诉片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