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4-17 11:20 微博认证:中国篮球协会官方微博

#判罚解析# 案例:山西汾酒 vs 青岛崂山啤酒 - 非控制球队的犯规

比赛情况:
临近第3节比赛结束时,红队11号接到位于端线掷球入界队友的传球,他快速沿弱侧运球突破到前场并在45°三分线外急停向前跳起试投,他在落地期间与其防守队员白队27号发生身体接触,裁判员未作出宣判,结束第3节比赛计时钟的信号随即响起。白队球队席人员因对红队11号落地期间造成的接触表示不满,纷纷提出不同意见,裁判员们简短聚首后,决定使用IRS复审来确定是否发生了潜在的暴力行为,在结束复审后,裁判员宣判红队11号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并将比赛计时钟设置到犯规发生的时间点,即0.01.1。

结论:
裁判员在该比赛情况中,先后作出了错误的决定、正确的处理、错误的决定以及错误的处理。
片段1:红队11号在临近比赛计时钟信号响起时选择急停向前跳起试投,在他投篮的球离手后,双手在自然下落的过程中接触到了位于在自己圆柱体内举起双手合法防守的白队27号的头部,该接触达到了必须宣判的程度但没有达到一起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的标准(接触并非不合理,不是过分的、严重的,也不适用于C3和C4),且应由离开自己圆柱体的红队11号负责,因为接触发生在投篮球已离手后,该犯规便不再是控制球队的犯规,而是一起非控制球队的犯规(红队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应判给白队27号执行2次罚球),裁判员未在此时作出宣判,是错误的决定;
片段2:该节比赛随即结束,白队球队席人员对红队11号与白队27号发生的身体接触未被宣判而提出异议时,裁判员简短聚首后决定使用IRS复审潜在的暴力行为是正确的处理;
片段3:在对是否发生了潜在的暴力行为执行IRS复审后,裁判员宣判红队11号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是错误的决定,该队员在情况发生时做出的动作及发生的接触,未达到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的任何一项标准(参照“片段1”的结论),不属于一次暴力行为。
片段4:宣布了这一错误的IRS复审决定后,裁判员要求将比赛计时钟设置到0.01.1是错误的处理,因为这是一起对潜在的暴力行为执行IRS复审,所以不应对比赛计时钟进行任何调整。 http://t.cn/AXMke9o3

发布于 北京